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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侧翻压死车上乘客保险公司照理应赔1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0-03-04 12:21:10 阅读: 来源:对联厂家

面包车侧翻压死车上乘客,法院认定:车上人员属第三者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照理应赔15万余元

□记者 朱淳兵

核心提示

瑞昌一面包车司机载着同乡外出打工,不料中途因车辆侧翻,将其中一人甩出车外后遭到该车辆碾压而死亡;然而,司机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再凭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要求理赔时,不料遭到该保险公司的拒赔。1月9日,记者从瑞昌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周某15.848万元,并承担3470元的诉讼费。

事件经过

车辆侧翻导致乘客被压死亡

周某是瑞昌市人。2012年5月3日,周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着许某等5名同乡一同前往山东务工。当天下午,周某驾驶的面包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因车辆失控撞向中央护栏。在与护栏相撞后发生反弹,导致面包车向左侧翻,并将靠近车门的乘车人许某甩出车外后,又将他压住,导致许某身上多处重伤。

事故发生后,许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由于许某伤势太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当地高速公路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调解,周某与死者许某家属达成协议:由周某赔偿死者许某家属20万元。

保险公司

死者不属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在赔偿许某家属的赔偿款后,周某就根据自己2011年6月在瑞昌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找到该保险公司索赔。

该保险公司认为,许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所以就拒绝理赔。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周某以原告的身份将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而告上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赔付保险款1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

法院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死者许某确实是涉案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此事实并不影响死者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但是,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相对的概念,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本案死者许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属车上人员,但车辆侧翻将许某甩出车外,被涉案保险车辆压住导致重伤而死亡。此时,许某的身份随着时空的变化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相对于该车,许某已成为第三者。因此,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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