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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不满意征婚者要求婚介公司退费获福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13 12:27:04 阅读: 来源:对联厂家

对服务不满意 征婚者要求婚介公司退费获福田法院支持

近日,深圳市福田法院审结原告吴某诉被告深圳市天X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被告婚介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存在瑕疵,原告吴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深圳新闻网12月19日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周丹)近日,深圳市福田法院审结原告吴某诉被告深圳市天X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被告婚介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存在瑕疵,原告吴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百合VIP婚恋交友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按照原告要求为其安排相亲对象,合同服务期限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服务费用共20000元,如原告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则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随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用2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服务表示不满意,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网页中的有关介绍不符。

在经消委会调解不成后,原告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额退还服务费20000元,并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在本案所涉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后,原告基于对被告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福田区消费者委员会出具的《福田区消委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及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福田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服务存在瑕疵的主张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不属于原告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情形,被告主张原告吴某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福田法院酌定婚介公司应向原告吴某退还费用16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事实依据并不充分,不予支持。

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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